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规范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
就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可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有效防
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且公司已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
施,其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2023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投资金额
为美元不超过6,600万、日元不超过23,000万,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全年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期间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业务实际需要结汇金额。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
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李军、李培杰、陈海强、郑四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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