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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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
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
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战略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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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
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
委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战略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
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营、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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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等资料;
(三) 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形成议案报战
略委员会审议;
(四)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通过的
提案及表决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
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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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可受
邀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签字。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
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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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中心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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